浙江湖州市8旬“五保”老人徐顺法身有残疾,素未婚育,2020年10月29日意外溺亡。南浔区残联给他买过一份人身意外保险,保险利益成了遗产。十余年如一日照顾他的同村表侄严永康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,说他不是法定继承人。几经协商无果,无可奈何,严永康告上法庭;最终,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,涉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。保险公司服判兑现。(10月12日 光明网)
无儿无女,未留遗嘱,没有法定继承人的“五保户”遗产,通常怎么处理?归国家或村集体所有。
《民法典》第1145条规定: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,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。”第1160条规定: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归国家所有,用于公益事业;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,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。”
而在法定继承人之外,又有无其他人可以分得遗产呢?《民法典》第1131条规定:“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,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。”
不单徐顺法老人的治丧等事宜,是表侄严永康办理的;严永康夫妇还十多年如一日,事无巨细,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人——不论日常买菜,还是洗衣做饭,又或急病送医。这获得了村民的交口称赞,在村民眼里,他们就是一家人。当地村支书、村委会主任胡建明也说:严永康夫妇这番善行善举,应得到社会的肯定,受到褒扬。
而在村里放弃分割这笔保险赔偿金,特地为严永康出具相关证明,并又以村集体名义出面,由当地派出所也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,涉事保险公司,又凭啥做拦路虎,坚持不让严永康申领继承这笔保险赔偿金呢?
这笔保险赔偿金,在村集体弃权,不参与继承分割的情况下,就全归虽无法定赡养义务,但主动扶养了徐顺法老人十多年的严永康夫妇所有,论情论理论法,都该当如此。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事情。
涉事保险公司,日常因为理赔,处理涉法事宜较多,也有着专门的法务人员,总不至于不了解《民法典》继承编,总不至于见不及此。硬是卡住这笔保险赔偿金,不待严永康告去法院,不待法官法槌敲下,就坚不给付,究竟意欲何为?
都说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”,亦即并非第一道。可是有些人或单位,在事实清楚,道理简明,不存什么争议的利益问题上,偏横生枝节,设置障碍,不论情,不讲理,协商也不成,调解也不了,总之不到法院不给钱。这种“唯法是从”的做派,表面看似乎是尊重法律,尊重司法,其实是耍无赖,什么事都往法院推,滥用和透支司法。这只会使相对人的权利不必要的长时段处在受侵损状态,以及靡费有限的司法资源。就拿严永康申领继承这笔5万元保险赔偿金一事来说,从头到尾,都花了差不多10个月,不知道跑了多少脚跟。要是他面对障碍梗阻,畏难而退,村集体再无所主张,这笔钱自然就成了涉事保险公司的了。
涉事保险公司这般做法,只会有损自身形象,给人“拉人投保时如嘴抹蜜糖,待到理赔时就推三阻四,扣扣索索”的无良观感,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、长远发展。
未经允许不得转载:j1j博客 » 村里、派出所都出了证明,保险公司凭啥做拦路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