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额外收取“餐位费”违法,执法不能“和稀泥”

  点餐前没有明示,结账时却发现账单上多了每人5元的餐位费,这合理吗?近日,武汉市民李女士投诉称,自己在牛者烧肉专门店(锦江店)用餐后,却被额外收取了15元餐位费。10月8日,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积玉桥所执法人员来到该餐厅检查,现场开具了整改通知书,责令其采用纸制牌公示餐位费价格及内容,做到明码标价。(10月10日 中国新闻网)

  餐饮行业“隐性消费”由来已久,成为大薅消费者“羊毛”的潜规则。从餐具费到餐位费,从茶水费到酱料费,可谓花样百出,点餐时店家并不主动告知需收费,顾客进了餐馆,或许啥也没点,就已经消费了几元十几块钱。笔者认为,额外收取“餐位费”损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,对类似“隐性消费”绝不能容忍,消费者要敢于说“不”;而执法也不能“和稀泥”,让店家逃避了惩罚。

  餐饮行业“隐性消费”,包括餐位费、纸巾费、茶水费、服务费、酱料费、烤盘费等等。由于数额一般较小,不少消费者在结账时很难注意到,即便发现遭套路被多收费,大多数人也会觉得为几元、十几元钱和商家理论、纠缠不值得,或认为在客人面前斤斤计较会丢面子,尽管内心对“隐性消费”很不满,但也会掏钱买单。于是,店家的“隐性消费”套路屡屡得逞,形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潜规则,大薅消费者的“羊毛”。

  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  由此可见,餐饮行业各种“隐性消费”的套路和潜规则,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,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“霸王条款”,属于违法乱收费行为。而少数消费者敢于和商家较真、据理力争,或选择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权,最后往往都能免除这笔额外的收费,说明商家还是自知“理亏”,遇到敢于较真的消费者只能“让步”。如果大多数消费者对“隐性消费”现象,都敢于抵制和说“不”,那么,商家的各种“隐性消费”,就不会轻而易举地得逞。

  现实中,一些商家为了防止顾客留下其违规收费的证据,还会暗自篡改收费的项目名称,比如,将餐位费改为服务费、茶水费等,让消费者防不胜防,维权起来也比较困难。针对店家额外收取“餐位费”的行为,武汉市场监管部门仅责令明码标价,没有任何惩罚措施,等于“和稀泥”,则有待商榷。此类“隐性消费”,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明码标价不能成为其违法的挡箭牌。否则,只要明码标价,便可以违法乱收费,类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,就会在明码标价的外衣下愈演愈烈。

  笔者认为,对“隐性消费”必须零容忍,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不能“和稀泥”,应当依法打击这种“隐性消费”行为,对不法商家予以严厉的惩罚,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此外,还要畅通消费者投诉、维权的渠道,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,以积极引导和鼓励消费者投诉和维权。这样,才能杜绝“隐性消费”,倒逼商家必须守法、规范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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