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4日,江苏常州。女子“鬼手换钞”,被店主识破仓皇逃跑。店主杨女士称,自己有开店经验,意识到对方可能会使用换钱手法,监控中很清晰地记录了对方的动作。(10月10日 澎湃新闻)
骗子在购物时玩弄“鬼手换钞”的把戏,曾经让许多店家上当受骗。今年2月27日,湖南株洲芦淞区某商场馄饨店主,就被人用“鬼手换钞”的方式骗走90元钱和一碗馄饨。
其实,骗子的骗术并不算高明,他们在店家找钱时提出换钱,让店家在大额钞票和小额找补之间迷失自我,不知不觉上当受骗。防范“鬼手换钞”方法也很简单,那就是只要是离手的钱,再拿回来的时候一定要再次检验,这样就不会给骗子以可乘之机。
从法律上说,持有、使用假币,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。
《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购买伪造、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、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、使用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一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明确:“持有、使用假币罪,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”依本条之规定,犯持有、使用假币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,“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”可以视为“数额巨大”,“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”可以视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据此,店家发现玩弄“鬼手换钞”把戏的骗子后,不能眼睁睁让骗子一走了之,最明智的做法是记住骗子的样貌、衣着、语言等特征,并保留店里监控资料,第一时间选择报警。
在这方面,有些店家的做法就可圈可点,并值得借鉴。2018年5月,云南梁女士在广西南宁火车站一家便利店遭遇店家“鬼手换钞”,被骗900元,梁女士报警求助后,店主刘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;2021年9月,湖南省浏阳市检察院对多次玩弄“鬼手换钞”骗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龙某名、龙某鑫、彭某三人提起公诉,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。
只有让法律”长出牙齿”,让“鬼手换钞”的违法犯罪分子付出惨重代价,才能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消费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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